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案例教学等形式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警示教育。学校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