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