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