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