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二)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三)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的;(四)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