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实施校园欺凌承担治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学生,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开展必要的教育和矫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