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