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学校报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学校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