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处置与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