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学校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门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高等学校、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校园欺凌相关学生进行教育、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家庭帮扶和救助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