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

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