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