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发挥教师在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