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