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