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