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