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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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