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