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