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五条有效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