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停车管理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配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使用性质;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三)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