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公示机动车停放规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停车设施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设施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三)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消防、监控等相关设备,并确保其完整和正常运行;
(四)定期清理场内机动车,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机动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