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骑楼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根据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骑楼建筑进行评定,制定并公布具体分类保护办法。

列为重点保护的骑楼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外貌、主要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列为一般保护的骑楼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外貌。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