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骑楼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骑楼建筑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