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骑楼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鲤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鲤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