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骑楼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市、鲤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鲤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