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骑楼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骑楼建筑的具体保护工作。骑楼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履行日常巡查等职责,发现损坏骑楼建筑、影响历史风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鲤城区住建、文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和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骑楼建筑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