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骑楼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抢救优先、保护从严、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骑楼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正确处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共享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

骑楼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注重与相连街巷内的历史环境要素相协调,保持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整体性。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