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中山路骑楼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骑楼建筑,是指集商住功能为一体,底层沿街后退留出人行走廊,具有泉州传统民居特色和南洋建筑风貌的连排式建筑物。

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范围为南起江滨北路、北至钟楼的骑楼建筑本体及相关的建(构)筑物,具体保护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