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整治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店铺牌匾、户外广告、水电表箱、照明设施、电线、通信线缆、给排水管、空调外机(管)、燃气管道、餐饮油烟排气管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或者规范标准设置,与骑楼建筑历史风貌相协调。统一规划或者规范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