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鲤城区住建、文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管理、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骑楼建筑保护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损坏骑楼建筑、影响历史风貌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