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骑楼建筑及其相关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销售、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燃气用具;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涂污刻画;
(七)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八)损毁公共照明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