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的,由市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火灾防控装置,定期检查电器、电线和燃气用具,确保使用安全。

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合理确定站房位置。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