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鲤城区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骑楼建筑修缮、加固、翻建的全程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依法修缮、加固、翻建骑楼建筑。

骑楼建筑修缮、加固、翻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