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骑楼建筑修缮、翻建受理申请专门窗口,集中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