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骑楼建筑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或者倒塌、烧毁,确需进行翻建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翻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危及公共安全,但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实际管理人可以向骑楼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翻建申请;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骑楼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翻建申请。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翻建手续,并做好公示和证据保全工作。翻建后骑楼建筑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