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骑楼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并向鲤城区住建主管部门报告。鲤城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

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具备保护能力而未履行保护义务的,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先予抢救保护,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