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道路绿化和城市范围内森林、林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经营管护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