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

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道路绿化和城市范围内森林、林木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经营管护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