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