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由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除害处理的,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