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出口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疫。
单位或者个人调运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相关检疫单证,不再实施检疫。
单位或者个人将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出本县级行政区域,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施检疫;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且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