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者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对可能被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当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