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省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经检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种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