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省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经检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种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