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条有效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其所属的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