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并督促有关经营管护单位制定防治预案,实施重点防控;必要时,可以在重点预防区出入口设立检疫哨卡,开展检疫检查。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防止松材线虫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引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