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