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制定并发布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