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植物生长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林业植物生长情况异常并报告有关部门,经核实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