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林业生产经营者发现林业植物生长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林业植物生长情况异常并报告有关部门,经核实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