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林业植物的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