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